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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大病与身故权利不同可能造成投机行为的说明
目前的规则中,40-49岁大病资助4万,意外和大病导致的身故为10万;50-59岁大病资助1万,意外和大病导致的身故为10万。权利的不一致会产生投机行为:有人可能在大病的时候不寻求资助而等到身故,而取得更高的资助。
这种行为不符合抗癌公社设立规则的初衷,会带社会带来负能量,反而不利于社员利益的保护:比如45岁的王某,认为自己罹患的大病才4万,原本治好或者控制病情恶化的,却放弃治疗,不申请公社大病资助,而期待着等自己身故了留10万,身故抚恤金给自己的子女;而58岁的刘某,他可能儿女已经长大,癌症对应公社最高4万元权利,而低恶度癌和29种大病是1万,他的儿女就有可能为了10万元身故金,不给老人提供好的治疗,而让刘某过早离世。
所以在此明确:如果社员身故前,曾被明确诊断患有抗癌公社规定的30种大病,其受助权利必须以癌症、低恶度癌症或者其他29种大病的标准求助;如果社员身故前,未曾被明确诊断患有抗癌公社规定的30种大病,则认定为不是公社规定的大病范围之内的其它大病引发的身故,可以按照身故标准资助。
关于抗癌公社30种大病,参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重大疾病的定义(详情点此)
张马丁
康爱公社创始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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